职业打假,是基于我国法律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出现并运行的。因此,对职业打假行为,也应在法治框架内予以规范,要契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要在法治框架内,辅之以必要的政策考量,在强化企业自律、强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信访机关和公安机关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平衡,依法规范、监管、引导职业打假行为。
一、强化企业自律。“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厂家商家要强化自律,加强对营销方案、产品品质的合规性审查,努力规范经营行为,最大可能地做到无懈可击,尽量不给职业打假人挑错的机会。厂家要加强对自己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运输储存、市场营销等环节的科学管控,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尤其是新要求新调整,确保自己的产品内在品质和包装标签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和自己承诺标准,确保自己的营销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产品及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回收补正等措施。商家要加强进货渠道控制,要认真查验供货者资质资信状况并留存进货资料确保可追溯,要认真查验货品内在质量,认真查验包装标签以及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健全完善货品运输、储存、清理制度,及时清理快到期商品、可能变质失效商品,发现问题商品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回收补正、通知厂家和消费者、报告监管机关等措施。
二、强化市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务必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一是要抓好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提升他们的依法监管履职、注重执法程序和妥善应对舆情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尽可能地抢在职业打假人的前面去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商品,依法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三是要在处理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时,依法及时查清事实、准确定性、认真调解、把握细节、严守程序、妥善处理。四是要正确认知职业打假诉求,既要看到其合法性并尊重其对商品质量、消费环境的监督作用,对其合理诉求尽量依法支持;也要看到其逐利性一面,不要因为其可能复议、诉讼、信访或诉诸网络而支持其过度维权诉求。五是要正确认知、妥善处理职业打假舆情,既要避免因工作过错而引发不必要的舆情,也不要因舆情而惊慌失措、胡乱应对,更不能无谓地强硬应对以致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六是要对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纠纷调处中发现商家厂家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定厂家商家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热点问题,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约谈、规劝、培训等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厂家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填补生产经营中的漏洞,努力净化市场环境,尽量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同类投诉举报。
三、严惩敲诈勒索。被投诉举报的厂家商家主张涉案假冒伪劣商品属“调包”货品、被人恶意作弊货品等,认为职业打假人涉嫌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介入调查。对于经依法查实,职业打假人确实实施了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投诉举报的厂家商家明知涉案假冒伪劣商品并非“调包”货品,或明知职业打假人并非敲诈勒索,而诬告职业打假人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的,公安机关均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调查。